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勞動者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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