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職務犯罪亦可被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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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職務犯罪亦可被解除合同
職工職務犯罪亦可被解除合同
職工職務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個人行為觸犯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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