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的;


3、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因用人單位進行基於經營戰略調整需要,對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導致勞動者原崗位相關業務已不存在,且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原崗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業務開展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會計等),且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矛盾過於激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勞動者確有再就業能力,且雙方已喪失維繫勞動關係信任基礎的;


8、違法解除的原因僅為程式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法律等實體方面合法,勞動者實際不享有繼續履行利益的。


綜上所述,因為單位原因,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獲得經濟賠償。如果後期單位停止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本人提出恢復勞動關係的話,雙方還是可以繼續履行勞動關係的,這也是恢復勞動關係的北京條件。當然,大部分情況下,勞動關係一旦解除,雙方就不會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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