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出現勞動糾紛到哪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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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第79條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式,人民法院只是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受理訴訟。關於大連出現勞動糾紛到哪裡解決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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