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入哪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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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賠償金入哪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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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賠償哪個科目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會計科目。

二、使用會計科目的入帳依據

企業發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員經濟補償時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解除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發布的《經濟補償辦法》(該辦法與《勞動法》同時生效)及解釋性規定,對經濟補償金在何種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給予了進一步說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合意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即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非過失性辭退的,即對於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依照《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執行。

3、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經濟性裁員非被裁減人員的過失,《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即“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企業富餘人員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國務院釋出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3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費”,這裡的一次性生活費就是經濟補償金,但《勞動法》和《經濟補償辦法》則未規定對富餘職工辭職的經濟補償做出明確的規定。

4、《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賠償哪個科目 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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