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勞動合同關係還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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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勞動合同關係還是義務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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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之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簽訂結束後,遵照相關條款進行實施即可。看起來較容易的條款,執行起來也是有難度。

1、工資是否足額及時發放。合同上寫明每月15日發工資,結果等到了月底,還未收到到款資訊,這就需要用人單位檢討下自己,有責改善無則加勉。

2、是否依法繳納社保。員工自入職第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繳納社保,且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係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有以下兩點需注意:

(1)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開支,不繳納社保,或者是針對於只轉正的員工繳納社保。自2008年之後,只要單位在員工入職第一個月不繳納社保的,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只要記得繳納社保具有強制性即可。

(2)員工不願繳納社保。員工有時會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說自己手寫一份棄保說明,出現什麼後果自己承擔,或是讓用人單位把單位承擔部分發給員工,員工自己繳納等,不管是什麼原因,作為一名HR,只要遵照自員工之日應當給員工繳納社保即可,其他都可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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