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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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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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則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徑自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公司在與蔣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時,並沒有向蔣某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而是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則公司應當向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蔣某向公司提出以原有條件或更好條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的請求,而蔣某不同意續訂,則在此種情況下,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就不用向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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