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辭職幾天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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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辭職幾天能走?

勞動合同到期辭職幾天能走?

1、合同到期並不是可以立刻就離職的,離職的職員需要在公司辦理好離職手續同時完成交接工作才可以離職,故此合同到期辭職可能當天就可以走人、也有可能需要兩三天,具體的時間需要結合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來確定。

2、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合同終止單位需要開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職員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職員不一定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具體可以結合以下的規定判斷職員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一般都約定了勞動期限,但是對於職員來說,在合同到期的時候,可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當然,若是單位並不願意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並將此意思表示通知了職員,那麼職員需要辦理離職手續,但是此種情形下職員是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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