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無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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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無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勞動無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關係?

勞動關係存在。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合同有效力問題,勞動關係沒有效力問題,勞動合同無效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係可以先建立,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先簽訂勞動合同,再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存在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勞動合同是對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是一直存在的。同樣,勞動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勞動關係不存在。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影響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同樣,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仍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勞動合同應當理解為勞動關係),並依據第四十六條獲得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物件,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後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無效與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沒有任何聯絡的,即使合同無效或者是不簽訂合同,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那麼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此關係,用人單位就需要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和利益,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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