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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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收怎麼辦?

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收怎麼辦?

要結合具體案情來判斷行為的效果。比如被通知一方是否知道通知內容等有待於發出通知的一方去證明。如果發出通知的一方不能證明這一點,被通知一方可辯解說,郵件來源不明,他可以拒收,或辯解稱雖已收到,但收到的物品檔案並非發出通知的一方所主張的“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有約定地址,公司如果未收到個人資訊變更證明的,合同的約定地址,即為法定人的法定地址,寄送法律文書類的檔案,你要用掛號信的形式去寄,就算是法律上的送達了。

記得,需用掛號信的形式去寄送。只有掛號信的形式,才能作為送達依據的,掛號信是法定的法律依據的一種。

二、採取措施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做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 日,即視為送達。

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員工採取拒收公司決定的做法,不是面對現實的態度,我以為是不可取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送達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方式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如果一方堅持沒有收到通知書的情況下,則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交訴訟的情況下,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如果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則可以避免相關情況,具體情況可以向勞動部門諮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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