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怎麼聯絡單位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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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裁決後怎麼聯絡單位取錢?

勞動仲裁裁決後怎麼聯絡單位取錢?

勞動仲裁裁決之後直接依據所作出的仲裁的裁決,要求對方賠錢,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一裁終局的案件,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些?

1、勞動仲裁裁決在法律上不具有終局的效力。《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這一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有當事人雙方在法定期間內均不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方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非法院審理的物件。勞動爭議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式後,法院審理的物件,並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而仍然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也就是說,儘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事實上化解了大量勞動爭議,相對於法院的審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攔截、過濾的作用,減輕了法院的壓力。但從制度層面看,勞動爭議仲裁環節的存在,僅僅具有程式上的意義,故而法律界和實務部門一般均將之稱為“前置程式”。

3、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被視作普通民事案件。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所適用的模式,是二審終審制;處理勞動爭議所適用的程式規則,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規則,儘管最高法院曾經就勞動爭議的審判頒佈過專門的司法解釋,但在本質上並沒有改變上述屬性。

接到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拿著裁決書直接向單位要錢。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在法律上實行一裁終局的效力,在勞動仲裁書下達後,半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存在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決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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