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衛生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界限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有很多種,按《刑法》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由於刑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四...
強迫賣血罪概念
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強迫賣血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非法組織賣血罪司法解釋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割槽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罪界限時,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必須系非法。非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違反國家的操作規程;二是指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或者...
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物件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的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如果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施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供水單...
非法行醫罪量刑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的;(二...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立案標準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採供血液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概念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是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概念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庫)、單採...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司法解釋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一)動...
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
非法行醫罪概念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概念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概念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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