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擔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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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説抵押反擔保這就是為了保證擔保人追償權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擔保方法,作為一種比較特殊的調劑手段,已經不再侷限於債務方和擔保人之間好像必須要存在着緊密的利益關係才可承擔這種擔保風險的。現在抵押反擔保等一些操作流程是很簡單的,根據抵押物到相應的行政單位辦理的抵押物登記手續就行了。

抵押反擔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麼

一、抵押反擔保操作流程主要是什麼?

抵押反擔保操作流程:

(1)合同當事人就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或者複印件;

(3)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①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該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管理部門;

②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

③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④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⑤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⑥以上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合同當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合同公證。

(4)反擔保抵押率:不動產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一定值(如60%);可轉讓動產抵押率(按淨值計算)不高於一定值(如50%)。

二、反擔保的特點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並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託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係的合併,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係,仍是既相聯繫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麼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於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於 “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並不直接決定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於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於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後,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內在聯繫,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説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主要是在於反擔保的抵押率會比較高一些,假如説是針對土地辦理的抵押登記,那應該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辦理抵押反擔保,需要的材料也是跟您當前抵押的物品有一定關係的,具體可到行政單位當面問一下工作人員辦理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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