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股權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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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股權質押權

當股權擁有人急需資金的時候,他們可以把自己的股權最為質押物質押給別人。這樣別人就可以更加相信質押人的還款能力。質權人擁有質押物的質押權,這種權力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如何實現股權質押權?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實現含義

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餘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二、實現條件

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國外的立法例中,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當然了在出質股權價值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且出質人不願意提供補充擔保時質權人也可以提前實現股權質權。

三、禁止流質

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我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四、質權實現的方式

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採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

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五、實現質權應注意事項

質權人實現質權應注意幾點:

1、出質股權折價、變賣或拍賣,均導致股權轉讓,必須遵守股權轉讓的規定。例如出質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擬折價或變賣給公司股東外的人的,應徵求其他股東意見,且其他股東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出質股權是上市股票時,必須在深滬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如出質股權為國有股權的,應由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作為轉讓參考價,而且即使在質押時已獲批准,轉讓股權時仍必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再次審批。

2、出質股權的折價或變賣的價格條件需要公允、合理。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如存在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資產轉讓或置換等行為時,均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出質股權折價多少或是以什麼樣的價格變賣,不全是出質人、質權人或交易第三人決定的,必須符合“市場價格”這一參照標準。而在出質人是國有企業的情況下,該價格須以專業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並經產權交易市場公開競價形成: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經公開徵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書面同意。另外,國有股權轉讓中涉及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也不得在評估作價之前從擬轉讓的國有淨資產中先行扣除,或者從轉讓價款中進行抵扣,同時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形成的轉讓價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維護質權人其他債權人權益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正是上述規定的目的。

3、出質人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對摺價或變賣行為行使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出質股權折價、變賣如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出質人其他債權人申請撤銷該合同,但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出質人負擔。

4、訴訟仍是質權人實現質權的重要方式。我國擔保法第71條對動產質押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這説明在出質人不配合時,動產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出質動產。由於擔保法規定權利質押未規定的適用動產質押的規定,因此從理論上來説,股權質權人也可以自行拍賣或變賣出質股權。然而我國現狀是股權是一種“記名財產”,被質押後依然在出質人名下,質權人要拍賣、變賣質押股權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訴訟解決。唯一的例外是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滿而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約定通過其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但這只是國家為解決券商融資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況下質權人還是要通過訴訟實現其質權。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如何實現股權質押權”問題的回答。股權質押權作為質權人的基本權利,只要質押合同簽訂之後,他的質押權就可以生效了。只要質權人對於質押物品的保管符合法律要求,那麼股權質押權就受到法律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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