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律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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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法律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擔保法律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主合同生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生效擔保合同有效。

2、訂立擔保合同。

3、用於擔保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4、需要登記的已經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二、個人借款擔保人的相關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2、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3、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三、擔保合同的必備條款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這是基本的內容;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要約定清楚履行債務的期限,否則可能產生爭議,導致擔保責任無法明晰,

3、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寫清楚到底是哪種擔保方式,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終決定了能否得到償還、償還的優先順序等。如果是保證的話,需要寫清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等。

4、擔保的範圍:尤其需要寫清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是否也在擔保範圍內。一旦對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5、擔保的期間:擔保的責任不是無限的,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

以上就是對擔保法律關係的成立條件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擔保合同格式為需要寫明甲乙雙方的身份信息,並且需要寫明擔保的具體事項,包括雙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甲方應該支付的定金金額以及交付款的日期,並且要寫明還返定金的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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