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的實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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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單質押的實現要件

存單質押的實現要件

存單質押的實現,是指質權人在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滿而未獲清償時,有權處分質押標的即存單用以優先受償的行為。存單質押的實現時存單質押的主要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帝1條的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存單質押的實現,以及債權已屆清償期滿而未獲清償為要件。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就允許質權人行使其存單質權,將損害債權人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為債權人沒有提前清償債務的義務,所以債權已屆清償期滿時質權行使的要件。當然已屆清償期並非質權行使的唯一要件,質權人保有存單,是構成存單質押實現的另一先決條件。同時還應注意到,質權人也可以緊急行使其存單質押。

二、存單質押的實現方法

1、在入質存單先到清償期,而被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未屆至的情況,如果存單到期權利人不予付款就會導致資金的暫時不能利用,而且金融機構也不會再按原利息計息,這樣會給權利人帶來損失。對此情況,各國法律一律允許質權人可以就屆期的證券債權請求應受的給付或者請求提存。在一般債權質押中,若遇到此情形,質權人只能請求提存而不能請求直接受償,同時存單質押的行使以持有存單為必須,出質人不存有存單,因而無法行使其權利而只能由持有存單的質權人來行使。總之質權人與出質人對存單的利益一致性,以及質權人對存單的持有,使其對先於屆滿清償期的人入質存單債權的行使成為必要,而存單的無因性又行使存單債權成為必要和可能。

2、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而入質的存單清償期為屆至時,債權人又不能履行其債務的,質權人怎樣行使其權利呢?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但在最高法院《若干解釋》第102條規定:以載明兑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兑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表明質權人只能等待。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存單質押實現的要件,對於質權人和債權人的職責,我國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同時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存單質押的實現的兩種不同的方法。根據不同的情況存單質押的實現方法也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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