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是虛增存款嗎 - 如何規範規範存單質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一、存單質押是虛增存款嗎?

存單質押是虛增存款嗎?如何規範規範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貸款業務一直被銀行視為低風險業務,無論是貸款發放還是貸後管理的要求都相對寬鬆。但這一原本出於節約企業財務成本的貸款品種卻越來越演變成銀行做大業務的工具,企業存單質押貸款需求存在“被創造”現象,且以地方政府平台類貸款和大中型企業貸款為主,貸款金額較大。

在貸款的審批和辦理過程中,利用存單質押貸款虛增存款。個別基層網點發展業務,只求速度,不求質量,利用存單質押貸款,採用月底貸了存、月初支了還的手段虛增存款,不能真實反映業務信息,易造成上級部門決策失誤。

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

1、質押存單未凍結。個別基層網點辦理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未按《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辦理存單核押或登記止付手續,資金的安全性得不到足夠保證,以致出現了質押憑證因未進行凍結管理,被掛失支取的嚴重問題

2、質押封包未執行雙人封包管理。個別基層網點辦理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進行質押存單封包時往往由櫃長或經辦員一人封包、入庫保管,未執行雙人籤封、雙人入庫保管制度,質押品的真實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證

3、貸款到期未轉逾期,逾期一個月以上,未對存單進行處置。《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貸款逾期超過一個月,貸款人應按有關法規和借款合同約定處置質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實際操作過程中,基層網點人員往往忽視了對逾期貸款的管理,未按規定將其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不利於貸款的監控和催收貸款到期超過一個月以上,未對存單進行處置,一旦客户違約,容易形成資質押存款不抵債的風險。

形成原因: 對個人存單質押貸款風險認識不足,管理不到位。 管理層發展業務顧此失彼,只注重了近幾年發展迅速的零售貸款,而忽視了對業務量較少的個人存單質押貸款的管理。殊不知,該業務也隨大氣候的變化,金額早已由原來的幾千、幾萬增長為幾十萬、上百萬。

二、為進一步規範存單質押貸款,提出如下建議:

(一)從存單存期上縮小可質押定期存單範圍。為避免專門為存單質押貸款而轉存的定期存單,建議對所質押存單的存期給予限定,如一年期存單必須存滿6個月以上才能質押等。這樣能有效阻斷真正有迫切信貸資金需求的企業以貸款轉存定期存單。

(二)從貸款期限上縮短存單質押貸款存續期。正常需求的存單質押貸款僅用於臨時調度頭寸,貸款期限通常不超過存單到期日。建議對存單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給予限定,如以一年期定期存單作質押的,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三)從資金源頭上堵截定期存單的派生。《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建議出台相關規定,要求銀行對存單質押貸款的質押存單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只接受自有資金的存單來源。

(四)從處罰力度上加大虛增存貸款的違規成本。監管部門不僅要對簡單模式的存單質押貸款進行嚴厲處罰,對A行信貸資金轉入B行後進行存單質押的,一經發現,要對信貸資金管控不力的A行和以信貸資金作質押的B行同時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存單質押貸款的風險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不管是個人還是銀行,都應該按照國家規定來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存單質押才能有效的避免違規問題和風險隱患。關於“存單質押是虛增存款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