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的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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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責任的種類是什麼?

擔保責任的種類是什麼?

保證的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一種是一般責任保證。經常所説的“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擔保、無限責任擔保”都屬於連帶責任保證範圍。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同時,債權人僅於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後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別。

二、保證責任的方式有什麼?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責任也意味着在保險人因為一些合適或者不合適的行為和權利人發生了經濟上的損失,那麼,保險人就要對事情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是要注意一點,違約金,利息和罰息這三點,他們是不屬於擔保責任的賠償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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