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的債權憑證是公司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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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的債權憑證是公司債權嗎

公司債的債權憑證是公司債權嗎

債權憑證並非公司債權,而是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對公司財產的執行權的憑證。往往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仍不能實現債權,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人民法院製作一份以該債權數額為限的再執行憑證,在一定期限內,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據以再申請執行。

二、債權憑證的具體作用

1、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製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確定依法執行不能實現的債權權益和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既往執行程序的總結,較為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情況。

2、終結現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條件基礎上作為新執行依據,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有執行依據的終結和個別程序終結之分。個別依據終結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載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終結並不意味着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消滅,但申請人喪失了依原法律文書的再申請執行權。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

3、中斷執行時效,延長申請執行期限。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就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

三、公司債具體特徵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從上可以看出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極為相似,它的上述特徵與執行中止的特徵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質區別。

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不同。執行中止適用範圍廣,任何性質案件只要出現應當中止情形,都適用執行中止,而債權憑證僅適用於金錢給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權執行案件均不能發放債權憑證。

2、發放期限不同。對執行中止只要出現應當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時間內均可中止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而債權憑證原則上要在法定執行期限屆滿後發放,期限未滿不能發放。

3、結果不同。債權憑證發放後案件終結執行,原判決效力被廢止。債權人的權利以債權憑證上登記的內容為準。而案件中止執行後,實體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仍依原判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

4、發放條件不同,債權憑證原則上須申請執行人自願申領,而執行中止法院可依職權發放。

所以,在原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尚沒有執行能力,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以公司債的債權人,由執行人申請並擁有,在債權金額的限度內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的權利憑證,本質上不是公司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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