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姓名變更為母親姓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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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姓名變更為母親姓名可以嗎?

離婚孩子姓名變更為母親姓名可以嗎?

離婚之後,給孩子的姓名便成為母親的姓名是可以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户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報分局户辦大廳審核批准。

二、離婚後發現懷孕怎麼辦,小孩户口該如何辦理?

前面説到,如果女方生下的孩子,孩子的撫養費等費用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那麼孩子的户口該怎麼解決呢?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這裏説的是,離婚期間孩子已經出世的情況,在離婚後孩子出世的,孩子一般應該歸母親撫養,在這個時候孩子的户口應該是跟隨母親的户籍地走的,就是説,離婚後發現懷孕,小孩户口應該在母親的户籍地辦理。

具體來説,離婚後發現懷孕並生下的小孩屬於非婚生子女,但是與婚生子女地位是一樣的,都可以上户口。

如果小孩還沒辦理的户口,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想給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雙方户口分立後,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户口所在地辦理。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之後如果想改孩子的現實的時候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如果對方不同意就不能更改孩子的姓氏。且即使孩子再離婚之後改了姓氏,另一方也仍然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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