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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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什麼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足額出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其實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

二、連帶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有什麼?

1、責任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説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2)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主體關係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3、成立條件不同

(1)連帶清償責任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連帶責任的成立條件是: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連帶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主體關係不同,兩者的成立條件不同,法定責任不同。連帶清償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任意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責任是按照約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債務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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