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只有一套房產會被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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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人只有一套房產會被強制執行嗎

擔保人只有一套房產會被強制執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民間借貸提保人有房產,經法院判決後,貸款人申請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擔保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但可以查封。如果擔保人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只有一套房產時只會查封不會強制還款。

二、擔保人的責任

1、擔保人(保證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2、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借款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不需要償還欠款。如經強制執行無法履行,保證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借款。

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不還款的後果

只要是擔保人不還款銀行有權通過法院對其房子進行執行。《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若是有規定的話就另説的,擔保人需要還款就解決了,若是換不上會被凍結個人的名下的財產跟黑户。

1、連帶責任負全額保證責任;

2、可能會被法院民事拘留;

3、法院凍結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

4、擔保人會被黑户等。

綜述小編覺得不止投資貸款有風險,做擔保人的風險也是很大的。在不清楚對方償債能力,信用程度的情況下哪怕是親戚關係也最好不要做他的債務擔保人。一旦借款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作為擔保人的你就將接手他的債務,哪怕你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不會將其拍賣抵債,但是也會被查封,你也將居無定所。近年借貸事件層出不窮,許多當事人借款後因各種原因無法償還債務,就這樣將當時借款的擔保人推上了還款範疇內,但並不是所有的擔保人都有能力償還債務的,一般而言都是以擔保人提供房產為依據然後給予借款,那麼擔保人在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擔保人的房產就成了償還債務的首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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