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浮動抵押財團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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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浮動抵押

擔保法浮動抵押財團抵押

浮動抵押是融資擔保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債務人以其現有的或者將來取得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一種擔保物權。一旦債務人破產,違約或者進行清算,其時債務人的資產便固定化,成為債權人可以接管或者處分的擔保物。但是在此之前,在日常業務中,浮動抵押的資產始終是不確定的,其數量和價值時增時減,其形式也處於不斷的變化中,這是浮動抵押有別於一般物權擔保的一大特點。

浮動抵押制度起源於英國,被英、美等國家所採用,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也建立了類似的制度。

二、什麼是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是將企業現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視為一個整體,於其上成立抵押權。它的標的不是某一個物,也不同於共同抵押。企業財團是由眾多具體財產構成的財產的集合體,這個集合體有其獨立的、特殊的價值,往往高於各個財產單獨價值的總和。因而,以財團為標的,往往比單獨於各個財產上分別設定抵押的效益更好,這也是財團抵押的優勢所在。擔保法第34條第2款在規定抵押物的範圍時,規定多項財產可以一併抵押。這可以認為在我國擔保法上沒有排除設定財團抵押。

三、擔保法浮動抵押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創制的以企業特定的集合財產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制度,浮動抵押是英美法系國家創制的以企業可自由流轉的集合財產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制度,兩者都是以企業集合財產設立的抵押制度,卻存不同特徵,各有利弊.在我國擔保體系中,財團抵押與浮動抵押均有其存在的價值,我國的企業擔保制度應包括企業財團抵押制度和股份公司浮動抵押制度兩種。前者適用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整體財產抵押;後者僅適用於為股份公司債提供擔保。具體説來,應分別制定《企業財團抵押法》和《股份公司浮動抵押法》。1995年6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以抵押標的種類和公示方式的不同為標準,將《民法通則》第89條第(三)項規定的廣義抵押分解為普通抵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三類,並對最高額抵押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這説明,我國民事立法向着科學、規範和可操作性的方向大大地邁進了一步。但作為一部民事特別法,對現實經濟生活中廣泛採用的企業整體財產擔保問題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不能不説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以上是關於擔保法浮動抵押財團抵押分別是什麼是解答,財團抵押並不是企業的全部財產作為抵押,而是標的特定性的物和權利的總體,性質上可以看做是不動產,這部分不動產一旦成為了財團組成部分是不能轉讓或者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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