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多筆借條擔保人不還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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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多筆借條擔保人不還錢怎麼辦?

出借人多筆借條擔保人不還錢怎麼辦?

對於出借人多筆借條擔保人不還錢的情形出借人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擔保人,也可以僅起訴擔保人,具體起訴時需要遵守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關係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出借人為了使得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可能會在將自己的錢借出去之前,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個擔保人。該擔保人可能會需要承擔一般或者是連帶的保證責任,但是不管擔責的方式是什麼,在擔保關係建立之後,債務未還清之前,未經債權人的同意,不得隨意取消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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