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償還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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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償還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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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未過户債務該如何償還

夫妻雙方離婚的,後面的雙方就是沒有關係了,在這時候如果一方出現了債務的問題,而且需要將房子抵押才能夠解決的話,這時候因為房子還沒有過户的狀態下,負有債務的一方要求將房子進行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己離婚房子沒過户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己離婚房子沒過户一方發生債務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嗎?

不可以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有欠的個人債務。理由是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並一直由其佔有居住,儘管所查封的房產還未過户,但事實上已不是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欠的個人債務,故應予以解除查封。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儘管法院查封的房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如果駁回執行異議,也就意味着要繼續執行該房產,就必然導致被執行人離婚後個人所負債務要由已離婚的雙方共同償還的結果發生,這顯然與婚姻法的該條規定相悖。

二、物權法上的物權登記和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過登記和公示,方能產生物權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應當明確的是,根據物權大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相反,儘管執行標的物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對該執行標的享有一半的物權,他所欠缺的只是將這一半的物權變更為完整物權的過户登記手續。

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的規定,案外人依離婚協議要將房產過户為自己所有,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在解除查封后,執行員要告知其應儘快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有些債務、財產未分割,而直接離婚了,對於以上問題都還沒有進行解決。那麼對於以上存在的問題,比如債務,如果是單方債務,則是需要進行協商確定是否允許其利用房產來抵押;如果是共同債務,則可以利用房產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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