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證債務一方償還的債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眾所周知,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債務是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如果兩人約定婚姻期間債務全部由一人承擔,並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產生法律效力,那麼另一方就不再具有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實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一部分債務本身就是不在夫妻共同承擔的範圍內的,其中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產生的債務:

夫妻公證債務一方償還的債務有哪些

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知情和允許,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法律撫養、贍養義務的人而產生的債務。

2、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借款開設店鋪、買賣等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並且其經營所得財產並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購置房產等產生的債務,婚後並沒有將這部分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由單獨購買方承擔。

4、夫妻一方在借款時,與債權人約定好此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債務人一方承擔。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參與賭博等活動所欠下的堵債,由欠債方承擔。

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

1、夫妻婚姻生活中,其中一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欠下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2、債務合同由夫妻雙方簽定,或者由一方欠下債務,事後取得另一方知情和認同的,屬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3、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雙方家庭支出、共同的生產經營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

都説“清官難斷家務事”,特別是在離婚時,雙方在財產的分配和承擔債務方面的糾紛一直都是很大的困擾,即使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做出衡量和判定,也會有特殊情況的存在,那麼在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就建議向專業的人士求取幫助,更好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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