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債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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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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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之間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以下兩種婚內債務,夫妻不用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鉅額欠債並參與賭博、吸毒或高利貸等犯法犯罪活動。在第三方要求還錢時,法院不支持雙方承擔債務,離婚協議即使約定共同還債也是以欺瞞手段在對方非自願情況下籤訂的,無效。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事實,以達到財產轉移目的的,當第三方主張還債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其中一方與第三方簽訂借條,但借來的錢不知去向或並未用於夫妻雙方生活必須,那麼離婚後要求共同還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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