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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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一、夫妻婚前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婚前債務一般屬於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其中個人債務還包括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等

對於個人債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而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比如男方揹着女方借錢供其表妹讀書,女方事後不同意,那就算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借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的債務,而且經營的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但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雙方約定由某一方獨立負責的債務,如雙方約定房子算是共同的,但借來的購房款算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就是認定個人債務的有效證據;

6、一方因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如借款到韓國做美容包負的債務;

7、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酒後鬧事打傷人或砸毀人家汽車的賠償款就是個人債務。

二、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一)婚前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其配偶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婚前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償還的情形。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夫妻間的債務應當在婚前進行坦白或者陳述清楚,以免在婚後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債務是否為雙方合同的債務還是需要進行明確認定的,在保證物質、金錢沒有任何爭議的前提下,夫妻雙當婚後的情感才能更加純粹和簡單,同時遇見困難時也應當共同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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