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在實踐中,離婚夫妻往往會就一項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爭論不休。那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不管是準備離婚的夫妻還是債權人都要搞清楚,這樣能更有利於該債權的實現。那具體來看,究竟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一、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綜上,是關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有哪些”以及“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如果一項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該債務就要由該夫妻二人償還,即便是該夫妻離婚也不能改變。此外,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有些債務即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它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如果您分不清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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