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夫妻債務時是不是應考慮日常家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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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夫妻債務時應考慮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謂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務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對方承擔連帶責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必須承擔後果責任,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夫妻共同的消極財產在日常家事代理權之外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處理夫妻債務時是不是應考慮日常家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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