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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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夫妻在離婚時,對一項債務的清償有時會存在“踢皮球的情況”,即夫妻倆都不願意由自己償還,認為該債務應該由對方償還,這時就需要對該項債務進行認定。那麼,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怎麼認定呢?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應考慮哪些因素?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哪些因素

首先必須明確,決定債務性質的標準並不是某些人認為的“以誰的名義欠債就屬誰的債務”,不少人認為只有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共同債務,甚至認為借條上寫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的債務,這些想法都是不對的。對夫妻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意義上加以確定。

一般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徵:

1、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

一般來講,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但是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後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後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8條的精神與此相似。法律的這種規定對婚前負債的一方是公平的,因為其債務在婚後用於了家庭共同生活,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債權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

2、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若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無論是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雖然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則都不屬於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沒有具體列舉什麼情況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靈活認定。一般來講,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包括以下情形: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為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

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根據《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精神,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實踐中,夫妻一方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無法認定或認定較困難時,一般都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事實上,有關家庭的支出等事項一般都比較瑣碎,所以也比較難舉證,而這就加大了糾紛的處理難度。而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要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你還想獲得更多專業律師的指點,請上本站網站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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