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難執行可以執行另一方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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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債務難執行可以執行另一方財產嗎?

夫妻一方債務難執行可以執行另一方財產嗎?

夫妻一方債務難執行的,是不得執行另一方財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執行的具體操作程序

1.先行控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2.通知共有人。注意:如果執行財產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必要通知其配偶,僅通知被執行人即可。因為從財產登記的權利人判斷,被執行人就是唯一權利人,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無法確定,法院沒有專門通知的義務。如查封房產,應當依法張貼公告,已經盡到向其他人公示、通知的義務。如果執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或共同登記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並告知其可以通過協議分割、提起析產訴訟等方式確定財產份額。

3.協商和析產訴訟都行不通的,以通知申請執行人,有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結果應該一樣,婚內期間不予分割。再加上代位訴訟是賦予申請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一般情況,申請執行人不願意再去提起訴訟。所以,這條路好像也不好走。

4.在申請人、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都不主動分割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強制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對於夫妻之間的債務,可以區分為共同債務和一方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是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的,而一方債務是隻能由一方承擔,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情況來進行承擔處理,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訴訟狀到法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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