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法院能夠強制執行另一方的婚前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他方無代償義務。所以説,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另一方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法院能夠強制執行另一方的婚前財產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