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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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來説離婚損害賠償是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隨着近幾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增高,在婚姻法中對於離婚損害賠償也有了新規定。那麼,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注意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賠償的行使條件的相關內容。

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説,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具體操作。對於一方過錯的範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可知,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的這三個行使條件。如果您在離婚損害賠償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盡力的為您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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