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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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或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共同劃分的標準範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分居借的債是共同債務嗎

對於夫妻分居借的債,我們重要了解一下事項:

1、分居不等於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准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麼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係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一方張某既提供不了證據證明自己與對方有婚內財產約定且債權方知道有此約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對分居期間的債權、債務歸屬有約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約定,那麼,在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此認定更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市場交易的良性運轉。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在我們的生活中,一旦夫妻離婚了,他們之前所附的外債,究竟該由誰去還就會被提上日程,由此也引發了各種糾紛。所以當您遇到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問題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讓他們幫助您去收集對您有利的證據,避免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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