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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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劃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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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或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共同劃分的標準範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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