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需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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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夫妻對外借債時,一般也只是由一個人去借,而不是兩個人一起去借。那麼,在法律上,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需要還嗎?對於這個問題,不少夫妻在離婚時,為了避免後續麻煩,會進行明確的約定。那如果夫妻約定由自己單方還債會有法律效力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需要還嗎?

一、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需要還嗎

根據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約定自己還債有效嗎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財產所有制和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其中,夫妻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為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間對財產安排和處理的效力僅及於夫妻雙方,法律保護夫妻雙方處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財產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損社會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款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除非能否證明第三人對此是明知的。當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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