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協議借條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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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單方協議借條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夫妻單方協議借條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借款為個人債務,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另一方不需承擔還債責任,由欠債那方負責償還。

根據《民法》(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夫妻債務能協議分擔嗎?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

2、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如果存在債務的話,那麼就要確定此債務是屬於共同的還是個人的,只要是屬於個人的債務另一方是沒有義務進行償還的,但如果存在的借條另一方不知情,但借的錢是用於在夫妻生活中,那麼此債務可以算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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