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非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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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非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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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採取的是約定財產製,並且還要證明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根據這種舉證規則,對非舉債方主張的非共同債務理由的舉證責任也在非舉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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