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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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下,一方的婚前債務其實都是按照個人債務來處理的,但有些時候卻也是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同時對這個債務做出處理。那此時婚前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才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婚前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

婚前債務離婚後怎樣處理

1、夫妻婚前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

首先我們要對婚前債務做出定性,看究竟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自然在共同債務的時候,離婚夫妻才需要做出處理,約定對這筆債務進行承擔。此時也要注意,不管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對外,其實都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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