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被告反訴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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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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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被告怎麼樣反訴
反訴只能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不能增加被告。反訴中針對本訴事由和本訴當事人而提起的訴訟,只能限於本訴的範圍。如果超過本訴當事人範圍,需要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不在反訴中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