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一起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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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一起償還嗎?

2021年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一起償還嗎?

需要;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是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這條規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確定的一般交易規則,又對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係給予了充分關注。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這一概念,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平等的處理權”既應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應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説,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在夫妻之間所續存中所欠下的債務,對於這份債務就一定要雙方協商來共同的進行處理, 如果雙方不還款那麼債權人也是可以向法院一起主張夫妻一起歸還,這樣也才能處理好雙方共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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