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法官怎樣認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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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法官怎樣認定債務
律師解析:離婚法官可按如下方式認定債務:
一般來説,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除前述範圍以外的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
應由個人予以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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