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分居後還貸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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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後還貸怎麼處理

2021分居後還貸怎麼處理?

1、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係。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於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

2、一般來説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姻關係還未解除,因此所還貸款部分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准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麼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係就依法存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對於婚後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的法律分析 如果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5、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分居借的債是共同債務嗎

1、分居不等於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准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麼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係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一方張某既提供不了證據證明自己與對方有婚內財產約定且債權方知道有此約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對分居期間的債權、債務歸屬有約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約定,那麼,在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此認定更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市場交易的良性運轉。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夫妻在分居期間雖然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擾,但實際彼此的婚姻關係是並沒有解除的,當然我國本身也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説法,因而在尚未辦理手指去,雙方還是屬於合法夫妻。而對於之前房屋貸款,自然也是屬於共同債務,即使是已經分居了,雙方也是負有償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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