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打的借條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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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間打的借條效力如何?

夫妻間打的借條效力如何?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間寫的借條是否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

二、具體情況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並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麼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玩遊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後來兩人離婚,贏得一方拿着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並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製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製與夫妻法定財產製相比,它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同於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係應認定為有效。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間打的借條應當根據實際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借條的認定上,如果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借貸的,那麼是可以追究借貸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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