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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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如何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或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條”,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或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或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另一方無需承擔。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出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親屬、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據,應當充分説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一張借據,難以證明借款的真實性,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還可以申請債權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張另一方需承擔共同債務的主張,若另一方不予認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理。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由離婚案件當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只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糾紛,則另一方應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因為有婚姻關係的影響,夫妻間的借貸行為有別於傳統的民間借貸,法律並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但一般情況來説,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共同債務,不區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還是單純的個人負債,都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一起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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