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中感情和債務能分開判決嗎
離婚中感情和債務能分開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如果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離婚必須調解,所以,即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也必須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判決准予離婚。
現實中,大部分第一次起訴的離婚案件是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所以一般的一審離婚案件,一般是判決不準離婚。
要等6個月第二次起訴才會判離。
財產的分割和分配,也是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只有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家庭關係和普通人理解的有一定程度的出入,實際上,夫妻離婚跟夫妻債務沒有必然的聯繫,如果夫妻雙方確實已經存在感情破裂的這一事實,那麼就可以申請離婚,二者是可以分開判決的。至於共同債務,則需要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