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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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新加坡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一)如果其中一方為了共同的利益欠下的債務那麼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會採取出售婚姻的財產一次性或者是分期性的還清債務。其次,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二)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取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產所做的貢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承受的負擔;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靠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佔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此外,法院還應考慮與考慮贍養費同樣的因素(前述)。

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二、新加坡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

(一)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其範圍如下:

(1)以下兩種情形中的一方或雙方的婚前財產:為了居住、交通、家務、教育、娛樂、社會和審美等目的,在雙方共同生活時雙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使其價值有了實質性增加的婚前財產。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任何財產。但是一方在任何時候因受贈送或繼承獲得的財產,或另一方或雙方沒有實質性增加的其價值的財產,不在此範圍之內。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要同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二)該法第17、18條分別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的財產範圍。

(1)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下列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賺取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其它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夫妻還可以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作約定,或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從上述的規定中,可以看到:

(1)新加坡的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我國則以法定財產製為主,輔之以約定財產製。並且,新加坡法律只對要處理的婚姻財產作了界定,我國法律則同時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單方財產。

(2)兩國法律對在離婚時要進行分割處理的財產的具體規定不完全一致。如兩國法律都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在分割的財產範圍之內,但新加坡還規定了例外的兩種情形,我國則沒例外規定。又如,對於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新加坡法律是不列入婚姻財產範圍內的,我國法律則不同,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否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

新加坡是實行的是夫妻的財產的法定製度,也就是説法院去解決。而我國的財產的分割則是約定的財產製度。因為新加坡的法律對於要經過法院處理的婚姻的財產已經做出了界定,但是我國則是同時的界定了夫妻的婚前財產只是歸其中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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