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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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麼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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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麼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嚴謹的話可以解釋為,是否直接用於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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