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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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麼?

擔保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麼?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如果不太嚴謹的話可以解釋為,是否直接用於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如果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不是則不應該認定,顯然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於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會產生一些債務,對共同債務的認定非常重要,這個應該由雙方承擔。擔保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債務人不能向雙方主張。對於共同債務,一方的財產不能償還的,離婚另一方應該承擔清償義務,債權人可以將雙方共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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